臺北市東方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一、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(以下簡稱網路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及學習,依教育部90年12月26日核 二、本辦法適用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。 三、本校校園網路係指在校園範圍內之資訊設備及所提供之服務資源。 四、使用校園網路應遵守下列規定: (一) 禁止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及軟體。 (二) 禁止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 (三)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禁止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站上。 (四)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,禁止任意轉載。 (五) 禁止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 (六) 禁止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 (七) 禁止散佈電腦病毒及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 (八) 禁止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 (九) 禁止以破解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,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 (十) 禁止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。 (十一) 禁止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。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。 (十二) 禁止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
(十三) 禁止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 (十四) 禁止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電子佈告欄(BBS)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、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 (十五) 禁止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。 五、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人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 (一)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 (二) 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 (三)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 (四)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 六、違反以上規範者,將送交相關單位處理;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 七、本規範經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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